保險合同訂立的書面形式有下列內容: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或者雙方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的書面形式來載明合同的內容。
一、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嗎
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合同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只要法律不存在特別規定,雙方的保險合同中也沒進行相反約定,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是任意的,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在解除為他人利益而訂立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二、保險合同如何才能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有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解除的方式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但《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