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由這兩個條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說,投保人繳費與否是不影響保險合同成立的。保險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沒有及時繳付保險費,保險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繳付了保險費,但保險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險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險費的繳付與保險合同的成立與否是沒有必然聯系的。
一、什么是保險合同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二、保險合同成立是怎樣
保險合同成立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發生要約,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要約表示承諾后,簽發保單,保險合同即為成立。訂立保險合同,同訂立其他合同一樣,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一般情況下,投保人要求保險,首先和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洽談,對所要保的險種、適用條款、費率等進行協商了解,如同意即可填寫投保單,作為向保險人發出的要約。投保單交給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后,經保險人審查無誤,實地勘驗,表示同意承保,即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要約表示承諾,隨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合同成立不一定代表生效,其中重疾保險需經過等待期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