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離婚案件當中,當事人雙方一般都會聘請律師為自身爭取離婚后的權益。在起訴中原告的過程當中,需要準備相關的起訴資料與證明。律師同樣也需要進行答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那么起訴離婚原告怎么答辯呢?原告訴說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由被告進行答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涉外案件當事人另有規定),可以提出答辯狀,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辯駁。被告或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被告對受訴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另外需要注意,離婚糾紛是身份權利的糾紛,除非特殊情況,一般都是要雙方當事人出庭的,不會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