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事故為標準,分為死亡保險合同、生存保險合同和生死兩全保險合同三類
(1)死亡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發生以后,由保險人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死亡保險合同又可分為終身死亡保險合同和定期死亡保險合同。
終身死亡保險合同就是合同不定期限,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不論何時死亡,保險人均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定期死亡保險合同,是以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限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在這一期限內死亡,保險人便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在約定的期限仍然生存,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2)生存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在一定期限內或達到一定年齡時的生存為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在約定的時間屆滿時仍然生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合同。根據保險費的交付和保險金給付的方式,生存保險合同也可分為兩種:
①一次性給付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這種合同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交付保險費,當保險期限屆滿時保險人一次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前死亡,保險人返還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
②分期給付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這種合同或一次交足保險費,或分次連續交付保險費滿若干時間后,從一定期日起,由保險人按年、按季或按月給付一定保險金額,一直到一定期日或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
(3)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和生存為保險事故,以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期限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合同。由于被保險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使保險事故發生,因此,生死兩全保險合同的特點是必然會有保險事故發生。這種保險,以死亡為保險事故,旨在保障受益人的生活;以生存為保險事故旨在儲蓄,以供被保險人晚年生活所需。
一、保險合同三要素是什么
(一)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合同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俗稱保戶,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直接損失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其它權利人;(2)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3)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險中,只有父母才可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資格限制,受益人無需受民事行為能力或保險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險時,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三)合同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并在規定范圍內,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
(2)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
(3)保險代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準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