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兩種合同的區別的根本在于保險標的的不同。1、基本職能不同:財產保險是經濟補償,人身保險是保險金給付。
2、保險標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的財產,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的身體或者性命。
3、確定保費的依據不同:財產保險的保費是根據保險價值確定的,人身保險的保費是按照投保人繳費能力來確定。由于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為基礎,參照投保人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