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并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見】
公開法律文書,除婚姻家庭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未成年人以外,都是以實名公開的。這是最高明確規定的,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人民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并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