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到底由誰來承擔
律師費到底由誰來負擔,似乎是一個不存在爭議的問題。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何種情形下,由勝訴方負擔,何種情形下由敗訴方負擔,法律并沒有清晰的界定。
有人擔心,將“律師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寫入民事訴訟法,會不會導致濫訴?其實,明確規定律師費等合理費用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是國際慣例。它有助于增加違約、違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惡意訴訟,節約司法成本。它還可以減少社會上閑雜人員爭訟攬訴損害當事人利益等現象。因為敗訴的當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師費用外,還需負擔對方律師費等合理費用支出,原告將會在充分權衡利弊后再提起訴訟,即使是潛在的被告,也有可能通過與對方協商、和解等方式,來解決糾紛。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現行法律、相關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至少在以下4類訴訟案件中,規定了由敗訴方承擔對方合理的律師費: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合同糾紛中有約定的部分案件、部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及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在仲裁案件中,各地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普遍規定了仲裁中勝訴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必要的律師費。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規則(2012版)第50條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有學者和律師指出,2000年前后我國修改三大知識產權法時不僅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而且稍晚通過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中實行勝訴一方當事人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由敗訴一方承擔的原則,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此次人大修法既然擬將“行為保全”制度擴大適用范圍寫入民事訴訟法草案,作為具有相同性質和意義的知識產權案件,律師費負擔機制也應該推而廣之。因此,全國律協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一方當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對方當事人支付律師費等合理費用;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敗訴比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