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噪聲擾民的,受影響的居民是可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