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察院批準逮捕,說明案子在公安系統基本結束偵查,交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了,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要求公安部門進行逮捕,控制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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