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姓名或者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8、保險賠償或支付方式;
9、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根據相關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