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不一定需要辦理公證。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遺產糾紛,如果您和其他繼承人對于繼承的財產有明確的劃分,可以不需要公證。但是由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不同的情況,而且隨時可能會發生變故,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您最好還是去辦理公證為好。這也是日后出現風險后,可以向法院提交的有力證據。
一、簽字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自己寫的遺囑沒有公證是有效的,公證不是遺囑生效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民法典如何規定繼承關系
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權,而繼承關系中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