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壽保險合同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并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二、人壽保險合同的性質
大部分人壽保險合同是屬于給付性合同。保險合同主要分為給付性合同和補償性合同,比如車險就是補償性的,損失多少補多少。醫療險也是補償性的。人壽保險大多屬于購買多少賠多少,這是給付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