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規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二是需保守商業秘密即有關競業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而,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如援引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而拒絕承擔。企業與學生簽訂了“三方協議”,由于三方協議只是勞動意向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因此也只能按民事責任來處理,基本按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設定違約金。如果企業與學生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在這種條件下發生的毀約現象,大學生可通過《勞動合同法》來解決。因而就業協議書是具備了法律效應的,如果協議期內要更換工作是需要承擔違約金的。具體條款如下:一、就業協議的解除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征求學校同意。二、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第一,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第二,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第三,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如果這個份協議只是約定學生不簽要支付違約金,而他們不接受的話,卻不用支付違約金的話,就不用理會這樣的不對等條款了。另外,如果你已經畢業的話,用人單位這樣的約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不受法律保護的。那樣,你是不需要支付這個費用的。那么接下來我們把這個問題延伸下:簽訂就業協議的流程及注意事項。一、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1、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并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注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當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則另有要求)3、畢業生將簽訂好的協議書直接送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處。4、學校會及時將協議書的審核情況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5、 對于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時要說明情況,如用人單位在知情后同意簽約,畢業生在錄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簽約的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將就業協議書統一交到就業處。6、在5月20日前簽完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將協議書及時交到就業處,確保在畢業時能及時拿到就業派遣證。二、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1、 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2、 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后交學校就業指導工作處。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盡量采用示范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由于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5、 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以上便是律師根據當前的法律總結出來的問題答案,您清楚了嗎?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