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一)、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
(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
(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合同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俗稱保戶,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直接損失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其它權利人;
(2)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3)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險中,只有父母才可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資格限制,受益人無需受民事行為能力或保險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為與其由勞動關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險時,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三)、合同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并在規定范圍內,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
(2)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
(3)保險代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準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二、保險合同客體
(一)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在一般合同中成為標的,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二)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個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