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保險之后,一般大部分情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如果是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剩余部分按事故比例由第三者險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賠償數額按投保的具體情況確定,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由肇事方進行賠償。
一、車輛未年檢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
在實踐中,車輛未年檢,保險公司賠不賠,不能簡單依據保險合同的免賠條款確定的:
1、車輛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該先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未年檢不是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理賠,應該無可爭議的事情。
2、保險合同約定車輛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免賠的條款,應該事先十分明確告知投保人,否則,保險公司要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按照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倘若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明確告知投保人車輛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免賠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的告知應該是非常明確、十分清晰,否則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交強險是否賠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從立法上對交強險合同直接干預,其目的是為了平衡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保險公司相對投保人占有優勢地位,故條例側重保護的是保險合同相對方的利益。該條例并沒有規定肇事者在逃逸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交強險的法律性質不同于商業險。商業險是投保人為分散風險、“轉嫁”自身責任而投保的險種,交強險則更具有公益性質,它的首要目的在于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可以看出,交強險的首要立法目在于對第三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只要是由于機動車的駕駛行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無論具體的駕駛人員是誰,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負有無條件賠償義務。如果肇事車輛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對交強險來說,只要能夠查明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應當賠付。基于上述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將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之中。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也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對商業三者險來說,保險公司賠付與否,關鍵在于肇事逃逸事實的認定,由于商業三者險一般都將肇事逃逸作為除外責任,因此,只要法院認定駕駛人在肇事后逃逸,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都可以不予賠付。不過,由于保險公司界定的肇事逃逸范圍有時過大,也有被保險人肇事后離開現場,法院依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情形。
三、交通事故能賠償全部金額嗎?
是可以的,被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依法承擔賠償后,剩余損失由相關責任方按規定分擔和賠償。由于機動車交強險賠償具有公益保障性質,在相應的賠償限額內,無論責任大小,均可獲得足額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