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一種合同規定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醫方的義務
1、診療義務。醫方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為患者診斷病情并進而施以相應的救治的診療義務,是醫方的主給付義務。醫方在履行治療義務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地減輕病人的痛苦,故還負有是用最簡明、迅速以及最佳醫療效果的醫療方式的義務。
2、說明義務。因醫療行為都具有侵害性,為使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必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要求醫方應對醫療行為實施的范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對患者進行說明。同時,醫方還有義務向病人及其親屬介紹病情。
3、保密義務。病人對醫生告知病情的各種真實情況,有助于醫生的準確治療。醫師在診療過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種病情,無論是病人告知的還是診療獲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個人隱私,醫方未經允許不得向他人透露。
4、治療記錄做成及保管義務。不管是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是患者的繼續治療,治療記錄特別是病歷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醫生負有制作病歷等治療記錄的義務。
5、其他義務。
(1)醫方各種證明文件的交付義務。
(2)依照特別法律和特殊內容的醫療服務合同所負擔的各種義務。
(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義務。
(4)由于設備、技術等限制不能為病人提供合適的醫療,醫院應建議病人轉診的義務。
(5)醫方對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應對病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安全保護的義務。
(6)出于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約束,醫生不得收受賄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
(二)患者的義務
1、醫療費用的支付義務。醫療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患者在接受了醫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后,負有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義務。
2、配合治療義務。醫療行為是一種依靠醫患雙方互動以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
3、其他義務。患者還應承擔費用預支、費用償還以及損害賠償等義務。在具體的醫療服務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進行約定其他義務。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況下執意出院,醫患雙方簽訂“自動出院,后果自負”的免責條款,以減輕了醫方的責任。
醫療服務合同與其他類型服務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別,給予對方的內容診療行為具有救命、專門、專業的性質。我們網站也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如果您有需要,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