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的含義是雙方當事人都有“是否訂約、定何約、與誰訂約、以何種方式訂約”等方面的自由。然而,在醫療服務合同中,患者雖然有選擇醫方的自由,但醫方不能選擇患者,即其選擇患者的自由幾乎完全被限制。醫方基于其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職業而負有的強制締約義務。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立法大都規定了醫方的強制締約義務。在醫師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場合,強制締約只有在患者有意思表示能力或雖無意思表示能力(如處于昏迷狀態),但由患者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親屬送醫時,就可以成立。
家政服務屬于勞務關系嗎
家政服務屬于勞務關系,叫做民事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醫療期和病假是什么關系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2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再結合《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醫療期是企業不得因員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護期間。這個期間與勞動者的實際工齡以及在本企業的工齡有關。依據工齡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而病假是休假的一種,它跟婚假、喪假、產假等法定假相對應。《勞動法》第51條及第62條賦予了勞動者休婚假、喪假、產假的權利,但不是所有的休假期間,都是不得不雇用的期間。例如在婚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就可以終止。
醫療期屆滿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醫療期內終止勞動關系會給多少賠償金
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醫療期內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醫療期內公司不能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內容由 吳曉丹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