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受保險合同保障,且有權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來說,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資格沒有嚴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法人不能作為被保險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為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被保險人,但父母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時除外,只是最高保險金額通常有限定。
2.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投保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一人,此時的被保險人可以視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二是當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兩人,此時的被保險人即為這里所說的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3.被保險人的數量。同一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無論是一人還是數人,被保險人都應載明于保險合同中。如果被保險人已經確定,應將其姓名或單位在合同中載明;如果被保險人是可變的,則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項變更被保險人的條款。當約定的條件滿足時,補充的對象自動取得被保險人的地位。
4.各類保險的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財產的權利主體;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既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對他人財產毀損或人身傷害依照法律、契約或道義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人;在信用(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經濟損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導致他人損失的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屬于人身保險范疇的特定關系人,即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當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實現時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又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受益人的資格并無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經濟組織都可作為受益人;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甚至活體胎兒等均可被指定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作為受益人。
2.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重要主體之一。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有著獨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險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后,受益人需及時通知保險人之外,不承擔其他任何義務。
3.受益人的受益權是通過指定產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通過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變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在保險實務中,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有已確定和未確定兩種情況。已確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已經指定受益人,這時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保險金不能視為已死去的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未確定受益人又有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放棄受益權,而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確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視同受益人,保險金應視為死者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由于保險賠償金的受領者多為被保險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沒有受益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