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由一方當事人提供醫療服務,另一方接受醫療服務并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醫療機構或醫務工作人員,我們稱為醫方;接受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是病人,在此稱為患方。合同關系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即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乃是債權債務的統一體。
一、最基本的五種擔保方式的不同
1.保證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3.質押(質權)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的一種保證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二、什么是居間合同呢
居間合同,也稱中介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一方稱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委托人。在居間合同中,所謂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為他尋找可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并及時向他報告這一信息。這種居間人通常被稱為報告居間人或者指示居間人。所謂充當訂立合同的媒介,是指受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委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說合,促成合同的簽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