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費標準分為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兩部分。審查起訴階段分為涉及和不涉及財產關系,前者按比例計算,最低收費2000元。審判階段分為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和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訴訟案例收費標準執行。
法律分析
(一)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800元至10000元;
(二) 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元至2000元。當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時,按以下比例分段累進計算:標的額在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計費比率為5%至6%;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計費比率為4%至5%;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計費比率為3%至4%;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計費比率為2%至3%;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的部分,計費比率為1%至2%;在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計費比率為0.5%至1%。
(一) 審查起訴階段: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1500元至12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執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二) 審判階段:
(1) 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每件2500元至20000元;
(2) 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每件2000元至15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該內容由 韋端寧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