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周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如果孩子已經十周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愿意跟母親一起生活。
第三、對于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紤]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