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刑事辯護律師權利的重要性分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獨立辯護權。
2、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
二、刑事辯護律師權利與保障如何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于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于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