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執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
律師執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執業律師在辦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非訴訟業務過程中,由于律師的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而致委托人(或當事人)遭受損失,應當由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對之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1]。
二、律師執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一)律師執業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
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建立合法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因律師違法執業或者過錯而受損失,有權行使法律賦予的索賠權利,其成為“賠償請求權人”,并無爭議。
此外,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律師無償法律服務的受援人,因律師違法執業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可以作為律師執業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
(二)律師執業民事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
我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可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律師違法執業或者有過錯;當事人受有損失;律師的違法執業或者過錯和當事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請求賠償損失。
三、律師執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執業律師自身存在違法執業或存在過錯、過失
律師正常執業,即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在執業過程中既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故意或過失,已充分地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或因當事人的原因,即使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也不能構成律師執業民事賠償責任[2]。該如何界定律師在執業行為中有無過錯?“最一般地說,這種責任要求一名律師在執行業務中符合職業道德”,即以一名普通律師在當時當地條件下所應盡的注意義務和應具備的執業水準作為標準[3]。
(二)有客觀存在的損失事實
律師執業中的過錯本身并不構成賠償的理由,縱然律師存在違法執業或過錯行為,但沒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事實,也不能構成律師執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律師的違法執業或過錯行為造成了對當事人的損害。損失事實主要是指委托人在財產方面的損失,既可表現為現有財產的減損,也可表現為將要取得財產或利益的喪失[4]。例如,由于律師的過失,致使當事人理應勝訴的案件被判敗訴,理應獲得的財產權益未能被判獲得或全部獲得。當事人在要求賠償時,要充分舉證,證明律師執業過錯致其遭受損失。
(三)律師違法執業或其過錯行為與當事人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當事人的損失,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損失是由律師違法執業或由于律師的過錯行為與客觀損失之間具有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當事人的損失是出于自身原因或者其他與律師無關的主觀或者客觀因素造成,就不能構成律師執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建立防范律師執業民事賠償責任風險機制
(一)建立律師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的制度
借鑒廣東律師協會的做法,由律師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保險范圍為律師在內地依法為當事人打官司或辦理非訴訟業務時,因為疏忽或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那么如果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為自己的過錯給當事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律師在依法向當事人進行賠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這一方面可以打消律師執業時對風險的畏懼,這就使得律師可以放手依照法律的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學識和經驗盡可能做出有利于當事人的各項法律決策。另一方面,這種保險也消除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后顧之憂,在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進行賠償時不再過分擔心[5]。
(二)建立律師事務所統一風險賠償準備金制度。
律師事務所內部每年從創收總額中撥付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用以應付事務所可能出現的各種業務和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