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勞動者在上班期間感染新新冠狀病毒不算工傷,但是進行防治的醫護以及相關人員因工感染的,則屬于工傷。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認定標準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因工受傷的,如果出現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也可以視為工傷。
一、中規烈士遺屬出院后干預工作,屬于工傷職業病嗎?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發《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上班時突發疾病該誰負責
勞動者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的,若死亡則可以被算作為工傷,由用人單位負責,否則則不屬于工傷,由當事人自身負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三、如何鑒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機動車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而且另外一點特別重要,必須是機動車事故,對于非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