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拖欠的時間規定是:單位應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其他法律規定包括勞動行政部門監察工資支付情況,對拖欠工資的單位可責令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加發經濟補償金;員工被無故拖欠工資后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工資拖欠需引起重視,及時維權以避免進一步損失。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拖欠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二、其他法律規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這些都是對于單位無故拖欠員工工資作出的懲罰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中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員工被無故拖欠工資后,員工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且這時屬于單位有過失,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仍然有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可以拿,當然原來拖欠的工資仍舊應該付清。
大家對于工資拖欠的時間不能太過于死板教條的去理解,我們在正常情況下每個月都會從公司領工資,如果當月公司都沒有發工資,這種做法就是拖欠工資,自第一個月工資開始有拖欠工資的做法之后就要引起重視了,否則工資只會越拖越多,如果職工不維權,到最后損失的更多。
結語
工資拖欠是一項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如果發生工資拖欠,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并獲得經濟補償。對于員工來說,及時維權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舉措。同時,勞動行政部門也有權監察工資支付情況,并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罰。在面對工資拖欠問題時,及早采取行動是最有效的方式,以免造成更多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