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定作出后多久開始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如果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執行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此類行政處罰執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行為罰(能力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責令從事違法行為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
(三)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財產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行政機關強制限制或者剝奪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財產權益,主要形式有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產。
(四)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聲譽罰(也叫做申誡罰)
行政處罰執行時,行政機關通過某種形式使違法者的名譽、聲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貶損,以使其不再違法。主要形式有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