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十五日是上訴期)如不上訴,判決書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二)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十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三)行政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綜上所述:無論是什么樣的判決書,其在生效之前都會給當事人一個上訴的期限的,若當事人在規定的上訴期沒有上訴,判決的法律文書就自動生效,所以當事人若是有上訴事由的,應當在上訴期內及時提出上訴,避免因錯過上訴時間而后悔。而對于二審的判決書是采用送達主義生效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