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與判決書的區別:調解書是確認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簡單法律文書,判決書是法院審理后根據法律作出的決定。調解書體現當事人意愿,判決書體現法院權力。調解書生效需雙方簽收,判決書生效需上訴期過后。兩者在內容、意志和生效時間上存在差異。
法律分析
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是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是人們往往只知道出現了解決不了的糾紛就去法院打官司,讓法院來定奪應該怎么處理,然后出具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但是有的時候出具的是調解書,有的人就有疑問了,這兩者都是法院作出的有什么區別嗎?
調解書和判決書有什么區別?
要分析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首先我們要清楚他們的含義分別是什么,調解書是一種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而判決書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將判決結果寫下的書面決定。
1.調解書與判決書制作的內容格式不同。調解書比較簡單清晰,而判決書可能內容比較的復雜。
2.調解書與判決書體現的意志不同,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對之間的糾紛自愿達成協議,然后法院根據事實制定調解書,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判決書是是法院將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法律法規作出判決,然后制作的文書,這體現的是人民法院審判的權力,國家的意志。
3.兩者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簽收了調解書,調解書就開始生效了;判決書的生效不是以是否收到為標準,如果在上訴期沒有上訴,那么過了上訴期判決才生效。
知識補充:
當調解書生效之后,雙方當事人會受到以下幾種約束:已經經過法院調解的雙方達成合意的事實,不能再起訴。調解書是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達成的法律文書,之后不能再上訴。如果發現送達的調解書有錯誤,可以申訴。
調解書與判決書雖然都是由法院作出的,并且在生效后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兩者畢竟不是相同的文書,其差別也是多方面存在的,從其最基本的文書格式內容到其意志等都是完全不同的性質。
結語
調解書和判決書雖然都是由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但它們在內容格式、體現的意志以及生效時間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調解書是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簡潔文書,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而判決書則是法院根據審判結果制作的復雜文書,體現的是法院審判的權力。另外,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生效,不可上訴;而判決書的生效需考慮上訴期限。雖然兩者都具備法律效力,但其性質和差異依然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