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過陳述事實、申辯跟工作人員講,也可依派出所給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一般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你是受害方,你可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