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認為公安派出所所裁決的行政案件處理不公,可以在收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