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可在判決書送達后15日內向上級法院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可在裁定書送達后10日內上訴。若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無法送達,可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發出后60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分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拓展延伸
法院判決書送達時間的法律規定和要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受到一定的法律規定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法院判決書應當在作出后十五日內送達當事人。而對于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送達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三十日。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刑事判決書應當在作出后十日內送達當事人。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法院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當事人在了解自己案件的具體情況后,應當及時關注法院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結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法院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法院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存在差異,當事人應及時了解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