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會作為違法前科被存入個人檔案,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的雇員的政審環節可能是造成一些不利影響;但是如果從事的是一般工作,不會有較大的影響,但是部分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可能存在擔心企業或者是組織受到影響辭退員工的情形;行政處罰會被記入企業的信用信息,可能會影響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