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合法約定,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保險合同中有“繼往字樣”,即以前的疾病或癥狀可能導致該險種的保險責任不負擔,該險種的賠償將被拒絕。但是,這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在其他險種的理賠中使用同樣的理由拒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保險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中的不實陳述或者虛假陳述,有權解除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拒絕在其他險種的保險理賠中使用“繼往字樣”拒賠,是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如果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其他險種的理賠,投保人有權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