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簽訂重疾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有可能會以“不達標準”為由拒絕理賠。但是,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重疾險的標準,因此,需要謹慎選擇保險公司和合同條款,并且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責任。
法律依據:
1.《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標準化條款,明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權利、義務、責任和保險責任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全面、真實、準確地告知與保險事項有關的情況。未盡告知義務,或者故意作虛假陳述,致使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費率或者承保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百九十五條: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義務的方式、時間、地點由合同約定或者根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當事人意愿確定。
總之,在簽訂重疾險合同時,需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責任,選擇保險公司時要慎重,避免因保險公司的不當行為而導致的被拒賠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