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代理人要求:
1、只能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
2、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仲裁活動;
3、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自己本身與糾紛無利害關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雙方當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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