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門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1、隨意毆打別人造成人身損害或持械毆打別人的;
2、攔截追逐、辱罵別人,嚴重影響別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
3、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達到兩千元以上的,或次數達到三次以上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對于行為人有以上情形,其公安機關即可以尋釁滋事罪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