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段內容介紹了職工醫保報銷后的醫療費用達到限額后,可以通過大病保險進行二次報銷。大病保險是一種社會醫療互助制度,以保障職工的大病醫療需求。大病保險報銷政策包括起付線、報銷比例和年度報銷封頂線等。大病醫保報銷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治療、重癥尿毒癥門診血透腹透治療、腎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等,但某些情況不在報銷范圍內。報銷所需材料包括參保人身份證、參保人醫保證或醫保卡、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原件及復印件等。
法律分析
一般職工醫保報銷后的醫療費用在達到規定的限額后,您可以嘗試通過大病保險進行二次報銷。
大病保險是建立在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系統上而設立的一種社會醫療互助制度,以保障職工的大病醫療需求,大病保險報銷的是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不含起付標準以下和個人負擔的部分,大病保險無需再實行個人申請、審核、審批,可直接實行基本診療費同步結算服務,解決了參保患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問題,極大的減輕了參保職工的經濟負擔。
大病醫保報銷的具體政策:
1、起付線:2萬元。超過2萬元,可經由大病醫保報銷。
2、起付線以上,大病醫保報銷比例為:
(1)2萬元—5萬元:大病醫保按照50%報銷;
(2)5萬元—10萬元:大病醫保按照60%報銷;
(3)10萬以上的:大病醫保按照70%報銷。
3、年度報銷封頂線:30萬。
大病醫保報銷范圍:
1.惡性腫瘤治療:包括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以及中醫藥抗腫瘤治療。
2.重癥尿毒癥門診血透腹透治療。
3.腎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
4.精神類大病治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但以下幾種情況卻不在大病醫保的報銷范圍內: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推薦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
3.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4.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6.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7.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推薦購買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大病醫保報銷所需材料:參保人身份證;參保人醫保證或醫保卡;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原件及復印件。
結語
大病保險是建立在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系統上而設立的一種社會醫療互助制度,以保障職工的大病醫療需求。大病保險報銷的是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不含起付標準以下和個人負擔的部分。大病醫保無需再實行個人申請、審核、審批,可直接實行基本診療費同步結算服務,解決了參保患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問題,極大的減輕了參保職工的經濟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藥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
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