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具體包含如下情況: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2、故意傷害(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3、強奸(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8、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
9、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嚴重”;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虐待罪應該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虐待罪的,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
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1、過失致人重傷罪認定標準:關鍵在于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于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在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3、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