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裁定終結不等于結案,裁定終結執行后,執行程序結束且不再恢復,法院不再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并不否認權利人的權利確認。裁定終結的條件包括申請人撤銷申請、執行法律文書被撤銷、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等情形。民事訴訟的審限規定為普通程序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二審審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時,若被執行人死亡且無可執行遺產且無繼承人,基本上代表案件已終結。
法律分析
一、民事法院裁定終結是不是結案?
裁定終結不代表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裁定終結執行的后果有哪些?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三、裁定終結的法定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四、向法院起訴后結案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強制執行時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原因有很多種,如果是因為被執行人死亡,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以被執行的遺產,也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這時候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話,基本上也代表案子已經終結。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民事法院的裁定終結并不代表結案,而是指執行程序的結束。裁定終結執行后,裁定具有程序上的效力,即執行程序宣告結束,不再恢復。同時,裁定終結執行也具有實體上的效力,法院不再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不否認或推翻法律文書對權利人的權利確認。裁定終結執行的法定條件包括申請人撤銷申請、執行依據被撤銷、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等情形。在強制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已故且無可執行遺產,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基本上代表案件的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