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不合適地使用貸款和違背公序良俗等。其中,貸款機構向借款人發放高利貸、借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并分紅、違背公序良俗等行為都屬于不正確的使用貸款。此外,違背法律法規和貸款目的、利用他人處于危急狀況強迫貸款等行為也會導致合同無效。這些情況下,即使合同已簽字蓋章,也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作為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證據。
法律分析
一、民間借貸合同入罪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間借貸合同入罪無效的情形包括正常的銀行類型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發放貸款的行為,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這樣才能使合同發生效力,使后續的一切行為在法律保護之內,那么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時候,應當怎樣去保證借貸合同的有效,以及合同無效的情況是怎樣的呢?
我國已經發布了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相關規定,里面明確地寫出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下面,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究竟是什么樣的情況會使合同無效。
我國近年來已經明確的頒布了一個處理辦法來規定關于民間借貸合同案件當中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其中大概有五種情況,這五種情況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也是不生效的。
總體上來講,這五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合適地使用貸款,包括貸款的來源不明,以及貸款的用途,非法等等。第二,內飾本身借貸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是公序良俗的。
二、具體情形
對于第一大類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包括像正常的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信用社等等借了貸款之后又向借款人發放高利貸,這種情況也屬于民間借貸的一種,但是這是屬于不正確的。使用貸款放高利貸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
除了這種情況之外,還包括本身的意圖不對,比如說明知道貸款人是從事賭博,吸毒,販毒等等違法犯罪的行為,仍向其提供貸款,甚至還會將違法所得的一部分進行分紅的行為,這種情況也是屬于不正確的使用貸款,所以也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除了這種不正確的使用貸款或者是放高利貸的行為,還有一類情況,就是本身的簽訂是違背公序良俗和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包括貸款本身的程序,違背法律法規和貸款的目的,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是利用他人處于危急狀況,沒有辦法正常做出選擇的情況下,強迫向他人貸款等等。
這兩大類的情況下,貸款合同就會歸于無效。也就是說貸款合同里面約定的一切內容都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哪怕雙方在貸款合同上已經簽字蓋章,該合同也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出現了違約行為或者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的話,該合同不能夠成為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證據。
在當代社會,民間之間的借貸糾紛,現在也是時常可以看到在人和自然之間的借貸糾紛,一旦發生的時候,首先是雙方來進行解決,比如說其中一方向另外一方討要相關的債務討要不成的時候,再向法院來進行訴訟,但有些情況之下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是無效的。
結語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存在一些使合同無效的情形。首先,如果貸款的來源不明或貸款用途非法,例如正常金融機構向借款人放高利貸,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其次,如果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吸毒、販毒等),仍向其提供貸款并分紅,也屬于不正確的使用貸款,合同無效。此外,如果貸款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利用他人處于危急狀況強迫其貸款,合同也會被視為無效。在這些情況下,無論雙方是否簽署合同,合同都不具備法律效力,無法作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證據。因此,在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時,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11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