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的一種,是雙方經過合意所產生的,應當受法律調整。協議當事人若不履行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自然違約金條款也適用于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至于違約金金額的問題,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在實踐中,我們要理性對待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滿天要價。當然在法院的調解書中約定違約金高一些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如果對方違約,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