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考慮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是否與事故有關。如果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被視為一般危險因素,可能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賠償。
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應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一切情況。未如實告知,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有權依照約定解除合同。
3.《保險法》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約定,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4.《民法典》第十一條: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要求保險金。
因此,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既往病史,保險公司也應按照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既往病史被視為一般危險因素,可能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