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條款系雙方自愿協商約定。保險公司不得以患病史作為普遍拒保理由。但若該疾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可根據疾病風險評估予以拒保或提高保費。
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不得在合同訂立后解除合同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
2.《保險法》第十七條: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時,應當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和其他應當告知的情況。
3.《保險法》第二十條: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職業、年齡等情況進行評估。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公司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被保險人對于合同訂立時應當如實告知的情況,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除保險法等法律規定以外的保險合同條款。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的解釋發生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全部條款以及交易習慣、詞語用法等,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提示:文章中的“保險合同”指的是重疾險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