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 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 終止勞動關系 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七)調離本市轄區的;(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因此,如果辭職后您調離本市轄區的,提交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新賬戶證明和調入單位開具的調轉介紹信,可以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法律客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