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