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政策豐富且復雜,包括股權(資產)劃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技術入股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資產重組中的增值稅政策,改制重組中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政策等,這些稅收政策中大部分是以遞延納稅為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