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法律規定
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法律規定
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屬于特殊重組: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符合本辦法規定比例,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或者重大改變。3.法律形式被改變、資本結構被調整、被收購、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權支付額,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規定比例,同時取得股權的當事方不得在隨后的12個月內轉讓該股權。第五條轉讓、處置經營性資產不超過總經營性資產20%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屬于特殊重組。第六條企業資本結構調整導致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50%以上的,屬于特殊重組。
導讀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屬于特殊重組: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符合本辦法規定比例,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或者重大改變。3.法律形式被改變、資本結構被調整、被收購、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權支付額,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規定比例,同時取得股權的當事方不得在隨后的12個月內轉讓該股權。第五條轉讓、處置經營性資產不超過總經營性資產20%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屬于特殊重組。第六條企業資本結構調整導致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50%以上的,屬于特殊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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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屬于特殊重組: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符合本辦法規定比例,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或者重大改變; 3.法律形式被改變、資本結構被調整、被收購、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權支付額,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規定比例,同時取得股權的當事方不得在隨后的12個月內轉讓該股權。 第五條轉讓、處置經營性資產不超過總經營性資產20%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屬于特殊重組。 第六條企業資本結構調整導致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50%以上的,屬于特殊重組。 第七條收購企業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超過其全部有表決權股權50%以上,且支付的非股權補價不超過股權支付額的20%的,屬于符合條件的股權收購。 第八條接受企業收購的轉讓企業50%以上經營性資產,且支付的非股權補價不超過股權支付額20%的,屬于特殊重組。 第九條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的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股權支付額20%,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屬于特殊重組。
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法律規定
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屬于特殊重組: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符合本辦法規定比例,企業法律或經濟結構發生實質性或者重大改變。3.法律形式被改變、資本結構被調整、被收購、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權支付額,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規定比例,同時取得股權的當事方不得在隨后的12個月內轉讓該股權。第五條轉讓、處置經營性資產不超過總經營性資產20%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法律形式的改變,屬于特殊重組。第六條企業資本結構調整導致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50%以上的,屬于特殊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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