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工的離職日期,指的是職工成功辦理離職手續(xù)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職工辭職的權利,但是職工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工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并且需要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但是如果職工此時處于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使用暴力、威脅又或者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情況發(fā)生,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