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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