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類。下面以民事訴訟流程為例,簡單說明一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1.一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后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6)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3.二審審理
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4.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判決
(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